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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公共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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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發展概述

 

    公共藝術概念的濫觴最早可追溯至西方的公共性雕刻作品,在歐洲現存的宗教性建築公共廣場紀念性建物

 

中,都可看到此類作品的存在,如:義大利的聖馬可廣場聖羅倫佐教堂人民廣場等等。

 

 

 

    不過,此類作品大多肩負著「紀念性」「宣傳性」等實用功能,的也多是為了美化其附屬的空間或建築物

 

而存在,且其產生大多由領政府或貴族決定設置,與現今公共藝術的精神仍具有基本性質的差

 

 

 

    追溯公共藝術概念的成形,在1930美國羅斯福總統的新政中,率先將「公共藝術」作為獨立的名詞,並成為

 

一項國家政策,旨在扶助本國藝術家渡過經濟蕭條的困境,確保穩定收入來源。1959美國地方政府頒訂

 

《藝術百分比》條款中,進一步規範所有市政建設,必須提撥百分之一作為添置藝術建設之用。

 

 

 

    而國內公共藝術母法也以美國為參考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中明訂

 

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

 

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

 

 

    文化部訂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政府全力推動公共藝術的時代由此展開,該法也成為目前推展公共藝術的

 

主要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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