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有公共藝術導覽活動可以參加嗎?
答:
為增進市民朋友對公共藝術的認識與了解,
文化局每年皆規劃辦理公共藝術導覽活動,
帶領市民朋友實地探訪本市境內公共藝術作品,
活動時間請留意本網站活動公告,
或電洽29603456分機5969。
問:
有公共藝術設置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可以參加嗎?
答:
為協助興辦機關承辦人員了解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辦理流程,
本局每年皆針對興辦機關承辦人員辦理教育訓練課程,
辦理時間請留意本網站活動消息公告,
或電洽29603456分機5974。
問:
設置完成的公共藝術作品可否移置或拆除?
答:
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於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應列入財產管理,
5年內不得予以移置或拆除。
但該公共藝術作品所需修復費用超過其作品設置經費三分之一或有其他特殊情形,
不在此限。公共藝術之移置或拆除,
應提送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通過。
問:
機關領有建造執照的工程用途為興建廁所、電梯、屋頂防水隔熱等等小型工程,是否仍需設置公共藝術?
答:
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規範之公有建築物均應設置公共藝術,
並未就其用途、大小、經費多寡等作特別排除;
並包含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公有建築物建造工程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0年5月7日(90)文建參字第10008985號函釋)。
故若機關所做之工程領有建造執照,
仍須依規定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