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未依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有罰則嗎?
答:
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6項規定:
興辦機關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問: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費少,如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
答: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興辦機關(構)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
或得經審議會同意納入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
問:
公共藝術可否於工程基地以外的地點設置?
答: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2條規定:
二以上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興建案,
興辦機關(構)得合併統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之基地不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者,
如後續管理維護及產權問題無虞,興辦機關(構)得另尋覓合適地點辦理。
問:
委託專業執行代辦費用可佔總經費多少比例?
答:
一般行政代辦費用約佔公共藝術設置總經費10%,
惟「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8條除對藝術家創作費明定編列比例外,
並未明文規定其他經費項目編列比例上限。
另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3條規定: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以勞務採購性質為原則,
因公共藝術計畫涉及環境空間美學、藝術創作、
民眾參與、藝術推廣教育等高度專業性藝術行為,
與一般採購特性不同,故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之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及「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
所列經費比例,作為代辦單位之行政費用依據,
仍宜由興辦機關依實際需求自行斟酌考量。
問:
有多筆領有建造執照之工程,可否併案辦理公共藝術?
答: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二個以上的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興建案,
興辦機關得合併統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問:
公共藝術品設置可否納入工程契約內,由工程統包商設計規劃?
答: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29條規定:
興辦機關不得將公共藝術計畫納入統包工程合約項目及經費之中。
所以,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仍應依該法第14條規定組成執行小組,
協助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各項行政事宜,
包括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編製、辦理徵選、勘驗、民眾參與、及鑑價作業等。
惟為符合實務運作需要,興辦機關倘有專業等因素考量,
仍得依該法第34條,依政府採購法第39、40條規定,
遴選合適之公共藝術專業單位代為辦理徵選等行政事務。
問:
依規定須編列多少公共藝術經費?
答:
興辦機關在編列建築物工程預算時,應同時編列公共藝術經費,
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
「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
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
而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
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指直接工程成本,
包括直接工程費、品管費、施工中環境保護費及工地安全衛生費、
材料檢驗費、承包商管理費及利潤、營業稅等。
此外,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
「第一項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因特殊事由,
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免辦理公共藝術,或其辦理經費未達百分之一者,
其辦理或剩餘經費應納入各級主管機關成立之相關基金或專戶,
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
而有關公共藝術維護之相關經費,
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
「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之建議,
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
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之。」
問:
誰需依法執行公共藝術設置?
答:
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
「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
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
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
該法所稱公有建築物依「建築法」第6條規定:
「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
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政府重大公共工程,
指計畫預算總金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
或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共工程。」
依據文化部的解釋函,凡有申請「建造執照」的公有建築物工程,
均需辦理公共藝術計畫。
問:
公共藝術設置的相關法令依據為何?
答:
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應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條例施行細則」及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等相關規定來辦理。
問: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是否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答:
公共藝術著重藝術性、公共性等議題,具特殊專業性,其執行和一般採購迥異,
因此,興辦機關應優先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來辦理。
該法從執行小組組成、徵選方式、徵選小組組成、開會規定、
公告方式、鑑價、驗收及經費編列等,均有詳細規範。
惟至議價(議約)、簽約時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
除應至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登錄決標公告外,
同時亦應至工程會採購資訊網站中刊登決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