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公共藝術設置案要如何辦理勘驗及驗收?
答:
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1條規定,
勘驗及驗收需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協驗。
建議辦理2次以上勘驗,分別在公共藝術執行至50%時,
和作品已完成且尚未移至基地現場安裝前,至工廠或作品現場勘查。
勘驗應請執行小組專業類二分之一以上成員一同前往親臨現場勘驗,
不宜以書面或照片方式送審通,以避免後續之糾紛。
在接獲藝術家完工通知一個星期內,
興辦機關應會同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專業類成員、
會計、秘書(採購)等相關部門至現場辦理驗收作業。
勘查檢核項目包括作品安裝擺放位置、說明牌、燈光照明效果等整體品質。
問:
公共藝術設置案是否可以變更設計?
答:
公共藝術可能因實際製作情形而調整作品,
興辦機關應在合約中訂定變更於進度未報40%前提出,
變更至多以兩次為限,並在簽約時,特別提醒藝術家,
若要調整,需以公文方式告知。
其中材質的變動須特別謹慎小心,尤其是公開徵選的作品,
為避免招致質疑,應以同材質產品之改變為原則。
若設置過程中藝術家因基地條件限制而欲修正部分設計時,
興辦機關應會同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專業類成員一同決定,
方能確保變更後的作品更符合要求及基地條件。
並將討論結果以書面方式紀錄,視為合約的一部分,
作為日後辦理驗收的依據。
問: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審議通過後,如有計畫變動是否須重新送審?
答: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
如有執行小組名單、徵選小組名單、徵選方式及基準、
經費預算等如有變動,應提請審議會同意。
問:
新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多久召開一次?
答:
原則上,審議會預定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但仍將視實際需求調整開會時間,最近開會時間請見活動公告。
問: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書、徵選結果報告書、完成報告書有制式編撰格式嗎?
答: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書、徵選結果報告書、完成報告書書寫範例,
自至下載區下載,並請參閱本局
「新北市各公共藝術興辦機關提送『設置計畫書、徵選結果報告書、完成報告書』應注意事項」
填寫後,以公文函送報告書一式5份,雙面彩色列印並膠裝完妥,函送新北市政府。
問:
徵選小組成員通常為幾人?委員為那些人?
答: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9條規定,徵選小組成員數為5-9人,
得由執行小組成員和執行小組推薦之國內專家學者聘兼(派)之,
且視覺藝術專業類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問:
執行小組成員及人數有規定嗎?
答: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1條規定,
執行小組成員數為5-9人,
包含視覺藝術專業類、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或工程之專業技師、
其他專業類、興辦機關或管理機關之代表,
且視覺藝術專業類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又視覺藝術專業類成員名單須由從
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資料庫委員建議名單遴選之。
問:
一定要成立執行小組嗎?其任務為何?
答: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1條規定,
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成立執行小組。
同法第13條規定,其任務為協助興辦機關
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編製、辦理徵選、勘驗、民眾參與、及鑑價作業等。